汽车配件质量不过关

来源:江南体育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26 06:11:14
产品介绍

  6年前,因汽车配件质量不过关,安装在货车上后引发爆炸,导致货车司机方某不幸殒命,车主将该配件销售商成某告至法院索赔。如今成某与供货商王某夫妻再度对簿公堂,成某诉王某夫妻承担产品质量赔偿金26万元,柳州市柳南区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成某诉求。

  2004年9月开始,成某在河池市经营一家汽车配件经营部,销售各种汽车配件,并与王某夫妻在柳州市柳南区某汽配经营部长年合作,王某夫妻成为成某的主要供货商。2007年3月19日,成某向王某订购货物,王发来包含“佳成”空气干燥器总成在内的若干配件。

  2007年8月7日,车主凌某在成某经营的汽车配件店购买一台汽车空气干燥器总成,安装在自己的货车上。8月13日,凌发现该空气干燥器侧面有凸起,便电话告知成某,之后,成某送同一型号的同名产品在河池市林业车队修理厂由修理工为货车更换。2007年9月16日5时,凌雇佣的司机方某驾驶车辆停下检查汽车空气干燥器时,因干燥器发生爆炸,致方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车主凌某与司机方某家属要求成某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成某当即给付车主凌某1万元处理死者后事。之后,车主赔偿司机家属26万元。之后,车主将成某告至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车辆停驶费等共计27万余元。

  2008年5月16日,河池市工商局金城江分局对成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表明,2007年3月,成某经营的汽车配件经营部于王某处购进“佳成”空气干燥器4台,进货价每台220元,然后以每台280元价格对外销售2台,经营额共计约1000元,其所经销的上述产品系隐匿厂名和无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依法作出没收非法收入的行政处罚。同日,成某向王某发出函件,要求其速将原STR干燥器总成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发过来以备交给河池市工商管理局。因王某未将产品合格证等邮寄给成某,工商部门依法对成某给予处罚,认为成某进货时没有履行检查验收义务,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所购买“佳成”空气干燥器总成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由于成某与王某就赔偿金是否由王某承担协商未果,2009年8月26日,成某将王某夫妻诉至柳南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货款880元,并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金26万元及诉讼费。之后,王某夫妻不同意成某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成某返还夫妻支付的2万元,王某称这2万元系事故发生后成某以产品质量有问题导致事故发生为由向其索要,后来他认为事故中的干燥器不能认定就是他供给成某的,于是要求对方返还。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王某申请鉴定,法院移送案卷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爆炸事故干燥器是否是由申请人提供的“佳成”干燥器进行检验确定,及是否由于产品质量上的问题引起的爆炸进行检验确定。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没办法提供涉案爆炸事故的干燥器,无法鉴定,故鉴别判定中心作退卷处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证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成某向王某夫妻进货购买的4台“佳成”空气干燥器总成,是未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浙江诸暨市某汽车零部件厂生产的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故成某主张王某夫妻返还其货款880元,法院予以支持,但该证据并不能证实成某向王某夫妻购买的“佳成”空气干燥器总成,就是其销售给凌某并导致方某受伤死亡事故的空气干燥器总成,且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没办法提供涉案爆炸事故的干燥器的生产厂商,无法作鉴定,故成某要求王某夫妻承担事故赔偿相应的责任,理由不充分,该院不予支持。据此,王某夫妻主张反诉返还自己预付给成某的赔偿款2万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5月17日,柳南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夫妻返还成某货款880元,驳回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成某返还王某夫妻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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